一、政策指引
1、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二、享受方式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三、填報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15行“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寫A105000)”或第16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寫A105000)”;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4行“(二)職工薪酬(填寫A105050)”;
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四、特別提醒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合理工資薪金”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