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指引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3、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二、享受方式
1、享受優惠方式: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2、享受優惠時間:匯繳享受。
3、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僮灾鳌⑽小⒑献餮芯块_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谧灾鳌⑽小⒑献餮芯块_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③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④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菁醒邪l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蕖把邪l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呶芯惩庋邪l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⑧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崞髽I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三、填報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17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填寫A107010)”;
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26行“(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寫A107012)”、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寫A107012)”;
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四、特別提醒
1、下述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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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住宿和餐飲業
?、叟l和零售業
?、芊康禺a業
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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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3、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五、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