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指引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3、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第3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例1:A企業2017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季度 | 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萬元)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
指標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從業人數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資產總額(萬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斷結果 | 符合 | 不符合 (從業人數超標) | 不符合 (資產總額超標) | 不符合 (應納稅所得額超標) |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例2:C企業2019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解析:C企業在預繳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計算過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預繳時,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
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 | 50 | 100 | 200 |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50×25%=12.5 | 100×25%×20%=5 | 100×25%×20%+(200-100)×50%×20%=15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萬元) | 12.5 | 0,(5-12.5<0,本季度應繳稅款為0) | 15-12.5=2.5 |
已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12.5 | 12.5+0=12.5 | 12.5+0+2.5=15 |
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 | 50×25%-12.5=0 | 100×25%-5=20 | 200×25%-15=35 |
二、享受方式
1、享受優惠方式: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2、享受優惠時間:預繳享受、匯繳享受。
3、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
?。?)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三、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
?。?)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季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① 企業預繳申報時,“按季度填報信息”中所有項目為必報項目;
②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寫A201030)”。
A20103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季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倨髽I預繳申報時,“按季度填報信息”中所有項目為必報項目;
?、诘?5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2、匯繳申報
?。?)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
企業匯算清繳申報時,“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
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寫A107040)”;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①企業匯算清繳申報時,“按年度填報信息”為必報項目;
?、诘?5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四、特別提醒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2、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3、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4、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5、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免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的附表:《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五、政策依據
1、《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