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取得權屬登記的合法建筑,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對使用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在不改變產權權屬的情況下,可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特殊房產、住宅及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相關文件證明。